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50號
上 訴 人 世輔實業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卿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因上訴人原
法定代理人劉欣玫於第二審訴訟中死亡,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,補正上訴人新任法定代理人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
法 官 蔡美華
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譚系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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