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日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燦堂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間給付工
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4,998,54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,75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綉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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