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原訴字,107年度,19號
TCDV,107,原訴,19,2020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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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
原  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(Icyang. Parod)

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
複代理 人 葉憲森律師
被   告 張文典 
      周治平 
      葛乃安 

      岳斯湧 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
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
109 年2月2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(本
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請求本院調查證據
,爰為維護被告之訴訟權利、並求於紛爭一次性解決,准予本件
再開辯論),並請原告就被告再開辯論聲請狀所載該等機關之函
文或命令具狀表示意見(繕本請逕寄送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)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原住民族法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弘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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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