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
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夷將,拔路兒(Icyang. Parod)
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
複代理 人 葉憲森律師
被 告 張文典
周治平
葛乃安
岳斯湧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
109 年2月2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(本
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請求本院調查證據
,爰為維護被告之訴訟權利、並求於紛爭一次性解決,准予本件
再開辯論),並請原告就被告再開辯論聲請狀所載該等機關之函
文或命令具狀表示意見(繕本請逕寄送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)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原住民族法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弘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