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07年度,126號
TCDV,107,勞訴,126,202001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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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12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國旺 
被 上 訴人
即 原 告 張翊(原名張凱翔)

 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7日本院1
07年度勞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
上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(下同)4,742,905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72,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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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