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8號
原 告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
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
莊惠萍律師
蔡志忠律師
被 告 臺中市龍井國民中學
法定代理人 吳政鴻
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9年2月27日上午9時40分,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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