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2號
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
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律師
黃聖棻律師
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
法定代理人 吳昭煌
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
複代理人 林瑛琇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
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,當事人欄中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「嚴雋泰」應更正為「沈華養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黃佳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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