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9年度,60號
TCDM,109,附民,60,2020012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附民字第60號
原   告 林賦中
被   告 許雅菁
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622 號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二、被告未為何聲明或陳述,亦無提出書狀。
三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定有明文;又法院認為原 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同法第502 條 第1 項著有規定。準此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 之存在為前提,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,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之餘地,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,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(最高法院75年度 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四、經查,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為本院 108 年度易字第622 號妨害名譽案件,然該案已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判決,同年7 月22日確定,並於同年8 月3 日送 執行。從而,就本件原告遭妨害名譽之犯罪事實部分,被告 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,原告自無從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。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對被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不合法,應予以駁回;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 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,爰一併予以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靖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張雅慧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