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余鎮宇
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
(109年度執聲字第1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余鎮宇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
一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 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;次按數罪併罰, 有二裁判以上,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;且 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,其應執行 之刑逾六月者,亦適用之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 5款、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受刑人余鎮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(其中編號1至 編號3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9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),並均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件裁判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。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,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、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依刑法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 前段、第8項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堯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莊玉惠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附表:受刑人余鎮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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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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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公共危險 │違反著作權法 │違反著作權法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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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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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106年10月25日 │105年12月1日至10│106年3月間至106 │
│ │ │6年12月22日 │年9月25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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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偵 查 機 關 │臺灣苗栗地方檢察│臺灣苗栗地方檢察│臺灣苗栗地方檢察│
│ 年 度 案 號 │署107年度偵字第7│署107年度偵字第7│署106年度偵字第5│
│ │24號 │26號 │958、6496、6681 │
│ │ │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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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│
│最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實審│案 號│107年度苗交簡字 │107年度苗智簡字 │107年度智簡上字 │
│ │ │第208號 │第8號 │第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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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日期│107年3月20日 │107年6月21日 │107年11月20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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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│
│確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 決│案 號│107年度苗交簡字 │107年度苗智簡字 │107年度智簡上字 │
│ │ │第208號 │第8號 │第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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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107年4月9日 │107年7月16日 │107年11月20日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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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為得易科罰金│是 │是 │是 │
│之案件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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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臺灣苗栗地方檢察│臺灣苗栗地方檢察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
│備 註│署107年度執字第1│署107年度執字第2│署108年度執字第7│
│ │482號 │946號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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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編號1至編號3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 │
│ │第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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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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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違反著作權法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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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4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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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106年7月間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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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 查 機 關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署107年度偵字第1│
│ │3099、26282、273│
│ │4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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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
│最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實審│案 號│108年度智訴字第1│
│ │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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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日期│108年8月23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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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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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定│案 號│108年度智訴字第1│
│判 決│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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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108年10月22日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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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為得易科罰金│得 │
│之案件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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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
│ │署109年度執字第5│
│ │1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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