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楊炳勝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
護管束(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楊炳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楊炳勝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,並入監執行,茲受 刑人業於民國109年1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經查,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,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3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59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,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 ,應予准許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志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張峻偉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