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9年度,23號
TCDM,109,聲,23,2020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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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2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張啓龍


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08年度執
聲付字第10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張啟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啟龍前犯竊盜等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、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許千士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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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