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9年度,187號
TCDM,109,聲,187,2020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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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18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戴家塏

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
中付保護管束(109 年執聲付字第6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戴家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戴家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罪,前經本院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 9 年1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,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 1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被告提示簡表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 矯正簡表等卷證,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,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、 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逸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陳俞君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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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