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9年度,179號
TCDM,109,聲,179,2020011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17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苡宏
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付保護管
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苡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 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核准假釋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二、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黃聖心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