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9年度,173號
TCDM,109,聲,173,2020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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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17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徐進雄



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0
9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徐進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徐進雄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93年度訴緝字第421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吳慕先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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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