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著作權法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智易字,109年度,1號
TCDM,109,智易,1,2020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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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智易字第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黃朝揚


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
108 年度偵字第22188 號),本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
刑(108 年度中智簡字第54號),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
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,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,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,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黃朝 揚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本院於審理後,認為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,揆諸前揭規定,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,合先敘明。
二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黃朝揚明知「韓國Toms G ilim蜂蜜奶油/芥末/香蕉/海苔/養樂多/火辣雞杏仁果 /腰果(35g /30g )」、「韓國Toms Gilim蜂蜜奶油杏仁 果」、「韓國Toms Gilim哇沙米/哇沙比風味杏仁果(210g )」及「韓國Toms Gilim蜂蜜奶油/芥末/香蕉/海苔/養 樂多/紅豆/抹茶杏仁果/腰果大包裝」等照片之攝影著作 ,係庫奇小舖製作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,未經著作 權人庫奇小舖同意或授權,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,詎被 告竟基於重製、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,於 民國107 年11月15日,在其位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 ○0 號1 樓之住處內,擅自上網下載前開攝影著作,重製於 其電腦設備後,再將前開攝影著作張貼於其使用之臉書社群 網站「彩虹寶(Baby Rainbow)日韓代購連線」網頁上公開 傳輸,供人瀏覽,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介紹,而以此方式 侵害庫奇小舖之著作財產權。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、同法 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 語。
三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又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。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 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



四、查被告黃朝揚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,認為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、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;又上開罪嫌,依著作權 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,均須告訴乃論。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庫 奇小舖負責人楊秀月已成立調解,而告訴人已對被告具狀撤 回告訴,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影本、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 附卷可憑,依前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怡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劉雅玲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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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