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09年度,16號
TCDM,109,交附民,16,2020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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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
原   告 沈明儒

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
被   告 白毓德
      白毓德所屬車行
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944號,
起訴案號:108 年度偵字第23690 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
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
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,將附帶民事
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君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詩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聲明不服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燕蓉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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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