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號
原 告 林賦中
被 告 張國城
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(108年度中簡字第950號)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林賦中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。
二、被告張國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,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1 項亦有明定。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有刑事訴訟 程序之合法存在為前提,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或不存在,即 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,若原告在刑事訴訟終結後,仍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為不合法,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。二、經查,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950號公然侮辱案件,業於民國 108年6月17日判決確定,原告於109年1月14日始就上開刑事 案件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揆諸前揭說明,其訴為不合法 ,應予駁回。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許家齡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