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57號
原 告 林淑如
被 告 簡嘉華
謝嘉玲
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037號妨害家庭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2人未為任何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2人被訴妨害家庭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, 被告2人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03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,依據首揭說明,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 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
法 官 簡佩珺
法 官 湯有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黃美雲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