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8年度,2689號
TCDM,108,訴,2689,202001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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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2689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陳琬琪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
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「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」,應更正為「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。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,有如主文所示 之漏載情形,該漏列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,依前開說明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簡佩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劉子瑩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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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