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交付審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判字,108年度,110號
TCDM,108,聲判,110,2020011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聲判字第110號
聲 請 人 臺中市私立哈佛幼兒園即楊邵宇

代 理 人 李明海律師
      梁鈺府律師
      陳俊愷律師
被   告 鍾竹彥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
署檢察長108年度上聲議字第1843號民國108年8月30日駁回再議
之處分(原不起訴處分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
度偵字第13454號),聲請交付審判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之「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」所載 。
二、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,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,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,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以被告甲○ ○涉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、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 侵占等罪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,以107年度偵字第13454號為不起訴 處分,聲請人不服,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聲請再 議,經該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,於民國108年8月30日以10 8年度上聲議字第1843號處分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,再議 駁回處分書於108年9月9日郵寄送達聲請人,聲請人於收受 該再議駁回處分書後,委任律師於10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 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等情,業經本院調取上揭偵查卷宗核閱 屬實,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、駁回再議處分書、送達證書 、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、刑事委任狀附卷可稽,是本件聲請 人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8年度上聲議 字第1843號所為處分不服,聲請交付審判,未逾法定不變期 間,先予敘明。
三、次按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,係新增對於「檢察官不起訴或緩 起訴裁量權」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,法院僅就檢察官所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,以防止檢察機 關濫權,法院並非檢察官之延伸,法院亦不負擔偵查之作為



。依此立法精神,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 交付審判案件時「得為必要之調查」,其調查證據之範圍, 自應以「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」為限;而同法第260條對於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因發現新事 實、新證據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,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,包括「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 」之情形在內,是前述「得為必要之調查」,其調查證據範 圍,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,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 之證據再為調查,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,否則,將 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,亦將使法 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「糾問制度」之虞;且法院裁定交付 審判,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,是法院 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,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「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」檢察官應提 起公訴之情形,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,否則,縱或 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構成要件事實有不同判斷,惟依卷 內證據仍不足認已跨越起訴之門檻,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 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「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」之設計 ,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,以聲請無理 由裁定駁回。
四、觀諸上開不起訴處分書、駁回再議處分書中對不起訴之理由 、駁回再議之理由均詳細論列說明,核與全偵查卷宗內之卷 證資料,並無不合,尚無違誤,亦無事實認定欠允當之情事 。聲請人雖仍以前開理由聲請交付審判,然查: ㈠聲請人執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民事判決主張該判決認 定被告與聲請人間係委任關係,被告經聲請人授權綜理幼兒 園人事、教學、總務、財務等事務,於授權範圍內有獨立裁 量權,負有較高注意義務。據此,聲請人係將幼兒園財務收 支事宜,全權委由被告處理,由被告管理財務、帳冊,掌管 零用金收取、管理、支出,從而,原不起訴處分認定被告受 雇於聲請人,聲請人對被告帳目錯誤情況斷無不知情之理乙 節,顯然事實認定有誤等語。然不論被告係基於何種契約關 係為聲請人提供勞務,對斯時臺中市私立哈佛幼兒園執行長 賴艷平得以隨時檢視幼兒園營運資料此一事實之認定,皆不 生影響,故聲請人執此理由主張不起訴處分認定事實有誤, 尚屬無據。
㈡聲請人又據被告與賴艷平之107年2月2日通訊軟體「LINE」 對話紀錄,主張被告已自承業務侵占犯行等語。茲照錄聲請 人所指對話內容如下:
「被告:人美心也美的老板:記得我們曾經聊過,你是個很



NICE的老板。但我確不知珍惜,是我福份不夠,錯 了就是錯了。生活的壓力讓我迷失了理智,記得兒 子生病那段時間你是這麼的體諒關心,他拿重大傷 病卡,還持續治癒中(也許是媽媽沒有替他種福田 ),去年我弟弟過逝,與他同住的雙親頓失依靠, 他們想住在台中原本的家,離醫院比較近我也好照 顧,加上知道哈佛要易主,我慌了!因即將失業! 真替你高興有蘇小姐這樣的朋友,剛開始覺的他對 我很不友善,現在才知道他是來整救我良知的貴人 ,請代我感謝他!!我願意配合對帳,我會誠懇的 面對錯誤,不知妳是否能讓我當面向妳致歉!!( 貼圖)
賴艷平:好,下個星期四、五、六妳找一天對帳 2月8-9日妳選一天
被告:皆可,看妳
賴艷平:2/9星期五晚上七點OK嗎?
被告:Ok,thank you
賴艷平:只要誠懇的解決問題,將會有更美好的未來 被告:這兩天有如大夢初醒,一直自責為什麼做這些事?不 認識自己了,以前那個連一塊錢都要清清楚楚的我怎 麼會這樣?謝謝你還肯鼓勵我,真想讓這個不是我的 人消失!對不起你!
賴艷平:這些跟蘇小姐沒什麼關係,她只是好心協助我,我 真的很感恩有這位朋友的幫忙。我非常的信任妳, 還想把兒子交代給妳教,好讓我兒子協助妳把哈佛 經營的更好,但是妳沒把握機會。其實早在上學期 跟妳說我要對帳時就已經是給妳機會修正,而我也 不想讓妳難堪,但妳也沒珍惜。我依然還疼惜著妳 ,只要妳願意拿出誠意的解決妳的錯誤,我會既往 不咎,我們還將會有更美好的未來
被告:(貼圖)」,由對話內容固可知,被告自承製作幼兒 園帳目時,未全然如實記載,而必須對帳以釐清來龍去脈。 惟因該段對話內容並未指涉被告製作帳目內容有疑之時期、 範圍或項目等具體資訊,故實難在缺乏其餘事證輔助之情況 下,徒憑該段對話,遽認附件附表所列各筆款項均係被告登 載不實之客體,聲請意旨欲據該段對話內容證明被告確實有 侵占附件附表所列各筆款項,尚嫌速斷。
㈢至聲請人如附件「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」至段落所敘理 由,業經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段落、駁回再議處分書段 落詳加論駁,核其理由並無違背經驗法則、論理法則或其



他證據法則等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,聲請人猶執同一 理由,指摘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不當,自難採納。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指訴被告涉有業務侵占、業務登載不實等 罪嫌,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,復經駁回再議聲請, 本院審核卷內證據資料,認不起訴處分、駁回再議處分所載 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,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之情事,亦難認已達起訴門檻。從而,依前揭法條及說明, 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銀秋
法 官 吳珈禎
法 官 江宗祐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
書記官 謝明倫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