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智聲字,108年度,2號
TCDM,108,智聲,2,2020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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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智聲字第2號
聲明異議人
即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洪嘉聰
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
      賴淑芬律師
      涂欣成律師(嗣解除委任)
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(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
)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之「刑事聲明異議(二)狀」、「刑事聲 明異議二狀(續)-違法搜索」所載。
二、按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,除有特別規定外, 得向法院聲明異議,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。由上開法條文義可知,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所定 聲明異議應係針對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」就「證據調查或訴 訟指揮之處分」有所不服,始得以之救濟。
三、經本院遍閱聲明異議人所出具聲明異議狀內容,自始至終均 無表明針對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一案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就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有何不服之處,故聲明異議人 是否係針對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 處分」有所不服已大有疑問。又本件扣案物是否涉及違法搜 索乙節,應由合議庭直接審理,而為認定證據能力有無,非 由聲明異議之方式為之,從而,本件被告之聲明異議,為無 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 本件乃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,不得抗告,併予敘明 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明異議人所提聲明異議,為無理由,應予 駁回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
法 官 陳玟珍
法 官 許慧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許靜茹



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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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