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易緝字,108年度,207號
TCDM,108,易緝,207,2020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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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108年度易緝字第20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吳天華



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
      朱逸群律師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3 年度偵字第0000
0 、21499 號),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
,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本院合議
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吳天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壹年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均沒收;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犯罪事實
一、緣吳天華於民國103 年3 月間,透過在酒店工作時認識之不 詳姓名年籍之友人介紹,加入綽號「哥」、「大黃蜂」等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欺集團,並於同年4 月間邀約詹孟航(所犯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,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537 號判刑確定)加入, 吳天華詹孟航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,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,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,於同年4 月間起,由 吳天華指示詹孟航承租臺中市北屯區遼陽四街、大連北街等 2 處,以供接受上開詐欺集團之指示據點,吳天華再以SKYP E 通訊軟體與「大黃蜂」相約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 文華高中附近、北屯路、大連北街與大連路口等地點見面, 而陸續向「大黃蜂」取得如附表所示「周喜忠」等人申請之 銀聯卡、美國運通白金卡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、隨身碟、 拷貝機、手機、電腦等詐欺工具,吳天華並將上開詐欺工具 交給詹孟航供依上開詐欺集團之指示使用,嗣詐欺集團於同 年4 月之期間,詐得不詳被害人所匯入指定帳戶內之款項後 ,即以SKYPE 暱稱「小黃」、「小蘭」、「阿里巴巴」、「 掏金」、「雙子星」、「丁小雨」等與吳天華詹孟航使用 之SKYPE 帳號wsx00000000 、qew00000000 聯絡,指示吳天 華、詹孟航將指定帳戶內之數額較大之款項,分成新臺幣( 下同)3 、4 萬元之小額款項,分別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內 ,且視需要以手機認證轉帳過程,讓詐騙集團之車手得以快



速自ATM 自動櫃員機提取人頭帳戶內之金額;詹孟航繼於同 年5 月間,復邀約賴瑩璇(所犯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,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537 號判刑確定 )加入,賴瑩璇明知上情仍同意加入,而與吳天華詹孟航 及上開詐欺集團,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,從事與吳 天華、詹孟航前開相同方式之轉帳工作,於同年6 月初,吳 天華復接到上開詐欺集團之指示,須轉換陣地,吳天華即指 示詹孟航出面承租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8 樓之1 ,吳 天華、詹孟航賴瑩璇並移往該租屋處繼續從事前揭轉帳行 為,至同年6 月中旬某日止,共轉出約100 餘萬元款項,吳 天華則每月向「大黃蜂」領取薪水後轉交詹孟航賴瑩璇, 其中吳天華已領得每月月薪5 萬元(共3 次,合計15萬元) 。嗣經警於103 年7 月10日7 時50分許,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上址長生一街租屋處,當場查獲吳天華賴瑩璇,另循 線查獲詹孟航,並扣得詐欺集團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 罪使用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196 張、美國運通運動白金卡28 0 張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8 張、隨身碟1 個、拷貝機1 臺 、工作用手機4 支、轉帳記事單10張、電腦主機3 組、電腦 螢幕6 臺、筆記型電腦1 臺、行動電話2 支(含SIM 卡)等 物,進而查知上情。
二、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,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,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,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代 理人、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; 除簡式審判程序、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、第2 款所列 之罪之案件外,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,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1 第1 項、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所犯係 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 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,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而經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,裁定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,是本件之證據調查,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2 規定,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、第161 條 之2、第161 條之3、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 限制,合先敘明。
二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:
㈠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吳天華於警詢、偵查及本院準備程



序、審理中坦承不諱,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詹孟航賴瑩璇 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,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搜索、扣押筆錄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蒐證報 告、檢查車流程、大黃蜂網站網頁資料、詐騙案相關資料、 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 份、扣押物照片6 幀在卷可稽,復有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196 張、美國運通運動白金卡280 張 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8 張、隨身碟1 個、拷貝機1 臺、工 作用手機4 支、轉帳記事單10張、電腦主機3 組、電腦螢幕 6臺、筆記型電腦1臺、行動電話2支(含SIM卡)在卷可佐, 足認被告吳天華之自白與事實相符。
㈡關於附表編號6 、115 、143 、146 、153 、158 銀聯卡卡 號、附表編號49、87、131 、132 、133 、178 、179 、18 0 、196 銀聯卡內容及附表編號85銀聯卡申請人部分,查: ( 1) 就附表編號6 、115 、143 、146 、153 、158 銀聯 卡卡號部分,分別為「000000-0000000000000號」、「0000 -0000-0000-0000-000 號」、「0000-0000-0000-0000-000 號」、「0000-0000-0000-0000 號」、「0000-0000-0000-0 000 號」、「0000-0000-0000-0000 號」乙節,有卷附扣押 物品目錄表得考(見103 年度偵字第21499 號偵卷第34頁、 第39頁背面、第41頁、第41頁背面);( 2)關於附表編號49 、87、131 、132 、133 、178 、179 、180 、196 銀聯卡 內容部分,其中附表編號49、131 、132 、133 、178 、17 9 、180 銀聯卡部分,含有銀盾及話卡,附表編號196 銀聯 卡部分含有銀盾,附表編號87銀聯卡部分僅含有銀盾,有前 揭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足憑(見103 年度偵字第21499 號偵 卷第36頁、第40頁背面、第42頁背面、第43頁背面);( 3) 就附表編號85銀聯卡申請人部分,為「華艷勇」,亦有上開 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(見103 年度偵字第21499 號偵卷 第38頁),是起訴書附表編號6 記載「000000-00000000000 00」、編號85記載「華豔勇」、編號115 記載「0000-0000- 0000-0000-000 」、編號143 記載「0000-0000-0000-0000- 000 」、編號146 記載「0000-0000-0000-000」、編號153 記載「0000-0000-0000-0000 」、編號158 記載「0000-000 0-0000-0000 」,乃係誤載,起訴書附表編號49、87、131 、132 、133 、178 、179 、180 、196 部分,則有漏載或 誤載等情,應予一併更正。
㈢綜上所述,本案事證已臻明確,被告吳天華前揭犯行,應堪 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新舊法比較:
㈠本案雖於103年7月10日為警查獲,然證人賴瑩璇於本院審理



時供稱:其最後一次之轉帳時間為103年6月初等語(見本院 審易卷第163 頁正面);證人詹孟航亦於審理時供陳:伊最 後一次之轉帳時間為103年6月中即15日等詞(見本院審易卷 第163 頁背面),再參以:檢察官起訴時並未舉出、卷內亦 無相關證據可足證明被告吳天華或證人賴瑩璇詹孟航有於 103年6月18日至103年7月10 日間轉帳,則被告吳天華於103 年6月18 日之後,有無為前揭犯行,乃無法確認,是本於罪 疑唯輕、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,此部分應認被告吳天華之犯 罪行為終了日在103年6月18日前之6 月中旬某日。而被告吳 天華行為後,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 日修正公布,並 自103年6月20日生效施行,是被告吳天華犯罪後法律已有變 更,而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係規定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 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2 項 之未遂犯罰之。」;而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:「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 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,亦同。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,又新增訂之刑法第339條 之4規定:「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1 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冒用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三、 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,是修正後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已提高罰金刑上限,且增訂之刑法第 339條之4就犯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設有加重處罰之規定,經 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,以被告吳天華行為時即修正前之 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吳天華,因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,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規定論處。 ㈡至於被告行為後,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、第3 條固於10 6 年4 月19日、10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,並分別自106 年 4 月21日、107 年1 月5 日施行,惟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 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,刑法第1 條定有明文。被告吳天 華為本案犯行時,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、3 條既 未將詐欺犯罪納入,本案即不應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 後條文,附此敘明。
四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吳天華所為,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。




㈡共同正犯:
1.按共同正犯之成立,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,行為之分擔,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,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,均經參與( 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);又共同正犯之意思 聯絡,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,其於行為當時,基於相互之認 識,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,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。 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,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,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,亦包括在內。如甲分別邀約乙、丙犯罪, 雖乙、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,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 成立(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、77年台上字第2135號 判例意旨)。復按共同正犯,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,在 共同意思範圍內,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,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,以達其犯罪之目的,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;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,固 為共同正犯;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,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,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,事前同謀,而由其中 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,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,使之對 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,負其責任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109 號解釋著有明文。
2.被告吳天華雖非參與每一階段之詐欺取財犯行,惟其與同案 被告詹孟航賴瑩璇係基於全體共同正犯間犯意之聯絡,而 分擔詐欺取財之部分行為;又被告吳天華與同案被告詹孟航賴瑩璇、「哥」、「大黃蜂」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 ,縱部分共同正犯彼此間並無直接之聯絡,亦無礙於被告吳 天華為共同正犯之成立,是被告吳天華應自其參與之時起與 共犯賴瑩璇詹孟航、「哥」、「大黃蜂」及其等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間,就詐欺犯行,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為共同 正犯。
㈢被告吳天華與同案被告詹孟航賴瑩璇雖有多次轉帳詐騙款 項之情事,然依卷內檢察官所舉之證據,並無任何資料可資 特定被害人之身分,故實難僅憑其等之轉帳次數或轉帳金額 ,據以估算實際接獲該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電話以致陷於錯誤 匯款之對象多寡,此即影響本案詐欺既遂罪數之評價;衡情 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1 次匯款紀錄,而在同1 次遭受詐騙過 程中,亦可能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散匯入詐騙電話指示之 多個帳戶,或先後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者;若以被告吳 天華參與工作日數多寡、經手銀聯卡之數量、轉帳次數或轉 帳金額,遽為評價本案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,恐嫌失當 ,應基於「罪疑唯輕」之原則,僅能認定至少應有1 個被害 人交付詐騙款項,而論以1 個詐欺取財既遂罪,非論以不確



定之數罪,始稱允洽。
㈣爰審酌被告吳天華前有詐欺前科紀錄,於本案中又不思以合 法途徑賺取錢財,率爾參與詐欺集團,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 法利益,價值觀念非無偏差,且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,損害 被害人財產法益甚鉅,復考量被告吳天華於詐欺集團所擔任 之角色、分工程度、參與時間及不法所得,暨其犯罪之動機 、目的、手段、智識程度,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,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以示懲儆。
㈤至辯護人雖具狀辯護稱: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 輕其刑等語(本院易緝卷第177 頁)。惟按刑法第59條所定 之酌量減輕其刑,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,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,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 重者,始有其適用(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325號判決 意旨)。經查,本院考量詐欺集團已猖獗多年,詐欺行為對 於社會秩序侵害甚鉅,並嚴重影響人與人之間之信賴關係, 被告不以正途取財,加入詐欺集團,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犯行,危害社會治安及交易安全,並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, 且法院已可就被告實際犯罪情節、惡性及所生危害,於法定 刑度內為適當調整,法定刑並無過重之處,依一般國民社會 感情,對照被告可判處之刑度,難認情輕法重,而有顯可憫 恕之處,自與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不符,併此敘明。五、沒收:
㈠被告行為後,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,依刑法施 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,自105 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。修正 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:「沒收、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」,已明定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均應 適用裁判時法,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,是本案有關沒收部 分,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刑法修正後之規定,合先敘明。 ㈡按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,得沒收之,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 ,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皆係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即「大黃蜂 」所提供,供被告吳天華及共犯賴瑩璇詹孟航等詐欺集團 成員犯本案所用或預備供犯罪使用之物,或係記載該詐騙集 團詐欺手法等相關資料等情,業據被告吳天華及共犯賴瑩璇詹孟航供明在卷,可見被告吳天華對此等物品應有事實上 處分權,故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之 。至此等扣案物品,雖曾在同案被告詹孟航賴瑩璇所犯罪 刑下宣告沒收,但稽諸執行資料(中檢105 執沒617 號卷第 37頁),因被告吳天華前經通緝,故尚未處理此等扣案物品 之沒收執行程序,則於本案中宣告沒收,應無重複沒收之問



題,特此敘明。
㈢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;前2 項之沒收,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,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吳 天華於103 年3 月間起加入該詐欺集團,但係自103 年4 月 間起開始工作,而其每月可領得5 萬元之報酬,嗣於103 年 7 月10日為警查獲等節,業據被告吳天華供承在卷,基此, 因並無證據可認被告已獲得103 年7 月間之報酬,故基於「 罪證有疑,利歸被告」之法理,應認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03 年4 至6 月之報酬共15萬元(計算式:5 萬元×3 =15萬元 ),此雖未扣案,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,追徵其價額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、第299 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,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震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黃俞婷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
 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
刑法第339 條第1 項:(修正前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。
 
【附表】:扣案物品(應沒收之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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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物 品 名 稱 │ 物品 │所有人/持│
│ │ │ 數量 │有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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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「大黃蜂」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周喜忠(含│ │交予吳天華
│ │銀盾、SIM卡)】 │ │持有使用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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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5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王文杰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、SIM卡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2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陳秀盟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、SIM卡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朱心秀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、SIM卡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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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王久學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、SIM卡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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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(起訴書附表│ │ │
│ │編號6 誤載為「000000-000000000│ │ │
│ │3390」)、宣月(含銀盾、SIM 卡│ │ │
│ │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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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7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劉博(含銀│ │ │
│ │盾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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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宋玉久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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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9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2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曹豔梅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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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0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王君瑋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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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1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同上 │



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高建軍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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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2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5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陳長國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3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5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郭玉朋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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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4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姜學昌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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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5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李會振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6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5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陳家優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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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7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趙鑫(含銀│ │ │
│ │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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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8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、李存梁(含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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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9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(147369)】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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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0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2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1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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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2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2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3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2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-0000000000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4 │銀聯卡【中國工商銀行、卡號6212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0-0000000000000號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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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5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 號、勾祥(│ │ │
│ │含銀盾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6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 號、韓陽(│ │ │
│ │含銀盾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7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 號、付豪(│ │ │
│ │含銀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8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 號、譚論(│ │ │
│ │含銀盾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9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 號、李俊(│ │ │
│ │含銀盾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0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、陳長國 │ │ │
│ │(含銀盾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1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2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2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3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


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4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5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6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7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8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9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0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1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2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3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4 │銀聯卡【中國建設銀行、卡號6217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 0000-0000-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5 │銀聯卡【中信銀行、卡號0000-000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-0000-0000 號、代登峰(含銀盾│ │ │
│ │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6 │銀聯卡【中信銀行、卡號0000-000│ 1張 │同上 │




│ │0-0000-0000 號、李小鵬(含銀盾│ │ │
│ │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7 │銀聯卡【中信銀行、卡號0000-000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-0000-0000 號、李澤宇(含銀盾│ │ │
│ │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8 │銀聯卡【中信銀行、卡號0000-000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-0000-0000號、馬星宇(含銀盾 │ │ │
│ │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9 │銀聯卡【中信銀行、卡號0000-000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0-0000-0000 號、林泗山(含銀盾│ │ │
│ │、話卡《起訴書附表編號49漏載「│ │ │
│ │話卡」》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0 │銀聯卡【北京農商銀行、卡號6221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 號、姬治興│ │ │
│ │(含銀盾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1 │銀聯卡【北京農商銀行、卡號6221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 號、劉榮杰│ │ │
│ │(含銀盾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2 │銀聯卡【北京農商銀行、卡號6221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、李建修 │ │ │
│ │(含銀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3 │銀聯卡【北京農商銀行、卡號6221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 號、文金(│ │ │
│ │含銀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4 │銀聯卡【北京農商銀行、卡號6221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 號、王佳欽│ │ │
│ │(含銀盾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5 │銀聯卡【北京農商銀行、卡號6221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-000號、黃乾坤 │ │ │
│ │(含銀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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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6 │銀聯卡【中國光大銀行、卡號6226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號、明立建(含 │ │ │
│ │銀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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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7 │銀聯卡【中國光大銀行、卡號6226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 號、吳松(含銀│ │ │
│ │盾、話卡)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8 │銀聯卡【中國光大銀行、卡號6226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9 │銀聯卡【中國光大銀行、卡號6226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0 │銀聯卡【中國光大銀行、卡號6226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號】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1 │銀聯卡【中國光大銀行、卡號6226│ 1張 │同上 │
│ │-0000-0000-0000號】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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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