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8年度,3834號
TCDM,108,易,3834,2020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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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易字第383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卓寬益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
8 年度毒偵字第2737號),並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
為判決,本院認為適當,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卓寬益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,沒收之。
犯罪事實
一、卓寬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106 年11月14日因無繼續施用傾 向出監,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於106 年11月 15日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322 、32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。詎卓寬益猶不知悔改,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8 年8 月1 日15時許,在其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 路0 段000 巷0 ○0 號住所內,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入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一次。嗣於108 年8 月1 日下午5 時許,經警持搜 索票前往其上開住所查獲,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命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(其餘與本案無關 之扣案物,爰不予列載)。
二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:
㈠、被告卓寬益於警詢、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。㈡、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1162號搜索票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、真實姓名對照表、採集尿液( 送驗)採證同意書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(報告編號:00000000)。
㈣、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。
㈤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。
三、本件被告已認罪,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 ,其合意內容為: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願受有期徒刑4 月之宣告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。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 1 組,沒收之。經查,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



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,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,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,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。四、應適用之法條: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11 條但書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38條第2 項前段,判決如主 文。
五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;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 項 「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,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 規定者外,不得上訴。
六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,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陳麗靜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: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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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