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8年度,3439號
TCDM,108,易,3439,2020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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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易字第3439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廖信翔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檢察官提起公訴(108
年度毒偵字第3383號),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依協
商程序判決如下:
主 文
廖信翔施用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
廖信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 年 度苗簡字第212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、本院以105 年度 審簡字第87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,並經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,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,竟不知悔改,於108 年7 月31日某時,在臺中市○○ 區○○路0 段00巷00號住處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在玻璃 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。 嗣108 年8 月2 日上午8 時40分許,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,赴上開住處實施搜索,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核發之尿液鑑定許可書採集尿液送驗結果,甲基安非他命、 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,始查獲上情。
二、證據:
(一)被告廖信翔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。
(二)證人卓寬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。
(三)被告手機通話軟體LINE對話內容截圖。(四)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、真實姓名 對照表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、詮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。
(五)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。
三、本件被告已認罪,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 意,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。經查,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各款之情形,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爰不經言詞辯論,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協商判決。
四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、第455 條 之8 、第454 條第1 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, 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7條第1 項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判決



如主文。
五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;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 項 「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,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 規定者外,不得上訴。
六、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,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。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。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,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靖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張雅慧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: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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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