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8年度,3388號
TCDM,108,易,3388,20200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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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易字第3388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許智成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8年度偵字第0
000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 307條所明定。本件被告許智成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,依同法第287條規定係 屬告訴乃論之罪,茲經告訴人江和樹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 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 可參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,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司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林雅慧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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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