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08年度,175號
TCDM,108,單聲沒,175,2020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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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趙英偉


      趙雕煌



      趙進順


      陳松雄


      陳松霖


      楊敏銓


      劉秋桂



      趙建法


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(108年度聲沒字第370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象棋壹副、骰子參顆及賭資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均沒收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被告趙英偉等因犯賭博案件,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3363 號為不起 訴處分;本案扣押之象棋1副、骰子3顆及賭資新臺幣(下同 )5,500元(詳108年保管字第3932、3933號扣押物品清單) ,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屬專科 沒收之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第266條第2 項,及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。


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;且依同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 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 之。另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,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 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供犯罪所用、 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,以屬於被告者為限,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。
三、經查,被告趙英偉趙雕煌趙進順陳松雄陳松霖、楊 敏銓、劉秋桂趙建法等人因犯賭博案件,業經聲請人以10 8年度偵字第23363號為不起訴處分,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足證。而被告趙英偉等人為警查獲時,所扣得之象棋1 副 、骰子3顆,確屬賭博之器具;而所扣得之賭資5,500元,確 屬在賭檯處之財物,業據被告趙英偉趙雕煌趙進順、陳 松雄、陳松霖楊敏銓劉秋桂趙建法等人於警詢及偵訊 時供認無訛,並有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,是扣案之 象棋1副、骰子3 顆及5,500元自應依上開規定沒收之,聲請 人上開聲請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,刑法第40條、第266條第2項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黃聖心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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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