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易字,108年度,614號
TCDM,108,交易,614,2020013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108年度交易字第61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陳玉儒



輔 佐 人 梁景堂
即被告之舅     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7年度偵字第
0000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陳玉儒涉犯之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,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,係告訴乃論之罪,茲 因告訴人黃文欽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37 頁),爰不經言詞辯 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許家齡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