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易字,108年度,2139號
TCDM,108,交易,2139,2020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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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108年度交易字第2139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張家田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8 年度偵字第
00000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張家田未考領駕駛執照,不得駕車,仍 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11時05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 段由西往東方向 行駛,途經中山路2 段391 號前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前行,適告訴人簡賴雲簡進添 ,從東向車道路旁欲徒步橫越中山路2 段,被告見狀閃避不 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簡賴雲受有第十二胸椎壓迫性骨折; 告訴人簡進添受有右膝撕裂傷等傷害,因認被告係涉犯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、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 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、修正前刑法第28 4 條第1 項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,依修正前刑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2 人成 立和解,告訴人2 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具狀對被告 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存卷可參,揆諸上開說明 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

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高偉庭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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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