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中簡字,108年度,1325號
TCDM,108,中簡,1325,2020010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108年度中簡字第132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朱明河

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08
年度偵字第10276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朱明河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印文均沒收。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未扣案如附表編號4 至9 所示之印文均沒收。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印文均沒收。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
朱明河為址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巷0 號信禾物聯 有限公司(下稱信禾公司)、祥樺物聯有限公司(下稱祥樺 公司)之實際負責人。緣昱朋實業有限公司(下稱昱朋公司 )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12月31日止,承攬佑民 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(下稱佑民醫院)之環境清潔工程( 下稱本案工程),並轉包與信禾公司,並約定應由信禾公司 為在本案工程工作之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,並 依法繳納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。詎朱明河因經營不善, 無力繳納祥樺公司旗下、在本案工程工作之員工勞健保費及 雇主提撥之勞工退休金,為順利向昱朋公司請領工程款,竟 分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,在上開信禾公司及祥樺 公司內,先後為下列犯行:
㈠於107 年12月7 日上午11時7 分許前之同日某時許,將其他 有實際繳納之單據上、由郵局承辦人蓋用之如附表編號1 至 3 所示之印文掃描成電子檔,再將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未繳 款之單據掃描成電子檔,將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印文以電腦 軟體貼付在附表1 至3 所示單據上,用以表示有繳納附表1 至3 單據所示款項之意,隨即於同日上午11時7 分許,將上 開電磁紀錄以電子郵件寄至昱朋公司而行使,足以生損害於 昱朋公司、祥樺公司員工、臺中北屯郵局承辦人吳淑櫻及臺 中北屯郵局對於該等款項繳納、收訖之正確性。 ㈡嗣因昱朋公司接獲上述電子郵件後,隨即向朱明河要求須再



提出107 年8 月及9 月份繳納員工勞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之證明,朱明河遂於接獲昱朋公司前述通知後至同日下午1 時59分許間之某時許,在同上地點,將其他有實際繳納之單 據上、由郵局承辦人蓋用之如附表編號4 至9 所示之印文掃 描成電子檔,再將附表編號4 至9 所示未繳款之單據掃描成 電子檔,將附表編號4 至9 所示印文以電腦軟體貼付在附表 4 至9 所示單據上,用以表示有繳納附表4 至9 單據所示款 項之意,隨即於同日下午1 時59分許,將上開電磁紀錄以電 子郵件寄至昱朋公司而行使,足以生損害於昱朋公司、祥樺 公司員工、臺中北屯郵局承辦人趙冠閔黃羿綝及臺中北屯 郵局對於該等款項繳納、收訖之正確性。
㈢復於108 年1 月2 日下午1 時49分許前之同日某時許,在同 上地點,將其他有實際繳納之單據上、由郵局承辦人蓋用之 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印文掃描成電子檔,再將附表編號 10至12所示未繳款之單據掃描成電子檔,將附表編號10至12 所示印文以電腦軟體貼付在附表10至12所示單據上,用以表 示有繳納附表10至12單據所示款項之意,隨即於同日下午1 時49分許,將上開電磁紀錄以電子郵件寄至昱朋公司而行使 ,足以生損害於昱朋公司、祥樺公司員工、臺中北屯郵局承 辦人吳淑櫻及臺中北屯郵局對於該等款項繳納、收訖之正確 性。
二、證據:
㈠被告朱明河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。
㈡證人即昱朋公司代表人陳渝瀞於偵查中之證述。 ㈢昱朋公司與佑民醫院之外包環衛服務合約書附約、昱朋公司 與信禾公司之承包工程移轉合約書各1份。
㈣昱朋公司與被告之LINE通訊紀錄截圖2張。 ㈤被告與昱朋公司往來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。
㈥附表所示之文書列印本。
㈦信禾公司及祥樺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。
三、論罪科刑之理由:
㈠按「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、符號、圖畫、照像,依習慣或 特約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,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 罪,以文書論」、「錄音、錄影或電磁紀錄,藉機器或電腦 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、影像或符號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 明者,亦同」,刑法第220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而 電磁紀錄,謂以電子、磁性、光學或其相類之方式所製成, 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,同法第10條第6 項亦有規定。又文書 之行使,每因文書性質、內容不同而異,就刑法第220 條第 2 項之準文書所言,祗須藉由機器、電腦處理或電磁紀錄,



得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即屬之,亦即行為人藉由機器、電腦 處理時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,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而行使之 ,即達於行使準文書之程度。又按刑法偽造印文罪,其偽造 印文之方法並無限制,亦不以所偽造之印文與原印文有所差 異為必要;無製作權之人,如就他人之印文以照相、影印或 描摹套繪之方法,複擬另一與原印文相同或類似之印文使用 ,因屬虛偽製作,使人誤信為真正之印文,即屬偽造印文,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。 ㈡是核被告朱明河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220 條第2 項、第216 條、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。又 被告偽造印文為其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,其偽造準私文 書後持以行使,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均不另論罪。
㈢被告所行使者為附表所示文書之電磁紀錄,而非實體紙本文 書,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援引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 規定尚有未洽,然因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敘及本案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之事實,且本院補充上開法條對於被告防禦權 之行使並無任何妨礙,是由本院逕予更正、補充,併予敘明 。
㈣被告所犯上開3 罪間,犯意各別、行為可分,應予分論併罰 。
㈤被告曾於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05 年度中交 簡字第154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、併科罰金新台幣2 萬元確 定,徒刑部分於105 年7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,有 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,其於受徒刑 之之執行完畢後,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,為累犯,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,衡量被告於 前案執行完畢後,未生警惕,故意再犯本案犯行,足見前罪 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,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,審酌本 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,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 刑不相當之情事,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,分別加重 其刑。
㈥爰審酌被告為順利向昱朋公司請款清潔服務費,而偽造如附 表所示之電磁紀錄進而行使,欠缺法治觀念,惟考量其犯後 坦承犯行,態度尚稱良好,及犯罪之動機、手段、所生損害 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 月,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,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㈦沒收部分:
⑴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文,不問屬於被告與否,均應依刑 法第219 條之規定,在各次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。



⑵至於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單據(文書)之掃描檔(電磁紀錄 ),均係被告所有,並供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用,然未扣案, 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,而該等物價值並非高昂,則沒收或 追徵與否,對於被告不法行為之評價與非難,抑或刑罰之預 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,倘若另外開啟執行程序探知所在、 所有及其價額,其手段與目的關聯薄弱且不符比例,為免執 行困難及過度耗費公益資源,均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。另被 告以電子郵件傳送與昱朋公司如附表所示文書之掃描檔(電 磁紀錄),已屬昱朋公司所有,而不得宣告沒收,附此敘明 。
四、適用之法條:
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450 條第1 項、第454 條第1 項。
㈡刑法第220 條第2 項、第216 條、第210 條、第47條第1 項 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、第219 條。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。
六、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許采婕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文書名稱 │ 偽造之印文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│「台中北屯郵局(35支)儲匯壽險專用│
│ │休金繳款單----雇主提繳」│章」印文1 枚(日期:107.12.06 、承│
│ │銷號聯(107 年10月份) │辦人:吳淑櫻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│「台中北屯郵局(35支)儲匯壽險專用│
│ │繳款單」銷號聯(107 年10│章」印文1 枚(日期:107.12.06 、承│
│ │月份) │辦人:吳淑櫻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│「台中北屯郵局(35支)儲匯壽險專用│
│ │署繳款單」收據聯(107 年│章」印文1 枚(日期:107.12.06 、承│
│ │10月份) │辦人:吳淑櫻) │



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│「台中北屯郵局(35支)儲匯壽險專用│
│ │休金繳款單----雇主提繳」│章」印文1 枚(日期:107.10.25 、承│
│ │銷號聯(107 年8 月份) │辦人:趙冠閔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│「台中北屯郵局(35支)儲匯壽險專用│
│ │繳款單」銷號聯(繳款期限│章」印文1 枚(日期:107.10.25 、承│
│ │為107 年8 月份) │辦人:趙冠閔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│「台中北屯郵局(35支)儲匯壽險專用│
│ │署繳款單」收據聯(107 年│章」印文1 枚(日期:107.10.25 、承│
│ │8 月份) │辦人:趙冠閔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│「台中北屯郵局(35支)儲匯壽險專用│
│ │休金繳款單----雇主提繳」│章」印文1 枚(日期:107.11.23 、承│
│ │銷號聯(107 年9 月份) │辦人:黃羿綝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│「台中北屯郵局(35支)儲匯壽險專用│
│ │繳款單」銷號聯(107 年9 │章」印文1 枚(日期:107.11.23 、承│
│ │月份) │辦人:黃羿綝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│「台中北屯郵局(35支)儲匯壽險專用│
│ │署繳款單」收據聯(107 年│章」印文1 枚(日期:107.11.23 、承│
│ │9 月份) │辦人:黃羿綝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0 │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│「台中北屯郵局(35支)儲匯壽險專用│
│ │休金繳款單----雇主提繳」│章」印文1 枚(日期:107.12.06 、承│
│ │銷號聯(107 年11月份) │辦人:吳淑櫻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1 │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│「台中北屯郵局(35支)儲匯壽險專用│
│ │繳款單」銷號聯(107 年11│章」印文1 枚(日期:107.12.06 、承│
│ │月份) │辦人:吳淑櫻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2 │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│「台中北屯郵局(35支)儲匯壽險專用│
│ │署繳款單」收據聯(107 年│章」印文1 枚(日期:107.12.06 、承│
│ │11月份) │辦人:吳淑櫻)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




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
(偽造變造私文書罪)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
(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)
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
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
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、符號、圖畫、照像,依習慣或特約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,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,以文書論。
錄音、錄影或電磁紀錄,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、影像或符號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,亦同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祥樺物聯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昱朋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