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中交簡附民字,108年度,74號
TCDM,108,中交簡附民,74,2020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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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4號
原   告 林詠欽


訴訟代理人 陳智全律師
被   告 賴文得


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(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2086號),
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
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
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怡蓁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懷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鈺娟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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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