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8年度,41號
CTDA,108,簡,41,2020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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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8年度簡字第41號
原  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

代 表 人 陳正喜 
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
被  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

代 表 人 吳家安 
訴訟代理人 王健州 
      李郁掄 
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邱秋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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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