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1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代 表 人 陳正喜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吳家安 訴訟代理人 王健州 李郁掄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