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42號
CTDV,109,訴,42,2020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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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42號
原   告 黃健治 

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
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;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起訴 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泛稱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 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居民自治會,惟未具體表明該居民自 治會及附近鄰居所指為何,亦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 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 3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806號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嗣經依原告指定之送達址對 原告送達結果,係遭退回而無法送達,就系爭裁定本院已於 108年11月25日對原告為公示送達在案(於同年12月16日生 送達之效力)。原告雖於108年12月23日具狀聲請變更送達 地址、更正裁定、停止訴訟程序、假扣押、法官迴避、停止 執行、抗告、異議、再審等,然原告所聲請變更之送達地址 「7th Floor,203 free Centre Street,Tifariti,Sahrawi Arab Democratic Republic」,經本院於另案108年度訴字 第594號案件函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結果,上開地址並 非臺灣地區地址,且經查原告並無出境情事,故原告聲請本 院向上開地址送達,自無理由;又系爭裁定並無誤寫、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,原告聲請予以更正,亦無理由 ;至其餘關於停止訴訟程序、假扣押、法官迴避、停止執行 、抗告、異議、再審等事項,均未載明相對人姓名與釋明相 關原因事實,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,亦難認有理。 茲以,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系爭裁定所載事項,有退件信封正 本、本院公示送達證書、公示送達公告及收文、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附卷可憑,既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意旨為補正,是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另原告之訴既已駁回,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

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葉明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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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