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2號
CTDV,109,補,2,2020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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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號
原  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
訴訟代理人 陳榮上 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金庫張銘原
  張菜燕、張媛琪(原名:張烏梅)、張春黎核發支付命令,
  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
 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748,030元,應徵第一審裁
  判費8,1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  7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 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
  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5 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昀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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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