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3號
CTDV,109,補,13,2020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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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3號
原  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


 
原告與被告李陵盛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1,121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,5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明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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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