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沈美佑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婕妮即郭淑華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拍賣抵押
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左營區左南段68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
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、抵押權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
義務人之完整姓名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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