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9年度,5號
CTDV,109,司拍,5,20200113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5號
 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沈美佑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婕妮即郭淑華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拍賣抵押
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左營區左南段68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
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、抵押權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
義務人之完整姓名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