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黃靖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葉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發票人為葉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吳葉龍、陳劍
欽共同簽發之本票2 紙,及發票人為南誌有限公司、陳劍欽
、吳葉龍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所載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
償之相關文件(如釋明提示日或提出葉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、南誌有限公司借款契約書( 含加速約款,如加速約款
須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,始視為全部到期,請與併
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正、反面影本) 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吳葉龍之信用卡申請書。
三、相對人吳葉龍、債務人陳劍欽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四、債務人葉龍環保科股份有限公司、南誌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
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