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9年度,11號
CTDV,109,司拍,11,202001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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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11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黃靖雯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葉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發票人為葉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葉龍陳劍
  欽共同簽發之本票2 紙,及發票人為南誌有限公司陳劍欽
  、吳葉龍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所載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
  償之相關文件(如釋明提示日或提出葉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
  公司、南誌有限公司借款契約書( 含加速約款,如加速約款
  須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,始視為全部到期,請與併
  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正、反面影本) 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吳葉龍之信用卡申請書。
三、相對人吳葉龍、債務人陳劍欽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 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四、債務人葉龍環保科股份有限公司、南誌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
 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 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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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葉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