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98號
CTDV,109,司促,98,202001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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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8號
 
債 權 人 天御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向雄典 

債 務 人 王家森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,及自
 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1  月  21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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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