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881號
CTDV,109,司促,881,2020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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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881號
 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


債 務 人 鄭福文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玖拾壹元,及自支付
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
     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8年08
     月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,791元正,迭經催繳,
     迄未清償。
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  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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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