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1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代 理 人 江俊億
債 務 人 黎國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七點二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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