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28號
CTDV,109,司促,728,2020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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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28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鄭淑鳳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零陸拾貳元,及
  其中:㈠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零柒元
  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【現金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69,700元
  整,自起息日94年02月0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
 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
 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【信用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
  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321,362元整,及其中本金97,407自起
  息日108年12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
  之利息。二、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
  緣債務人鄭淑鳳於93年06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
  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,並於
  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並請領信用卡﹝參證物
  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
  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。有關借款期限
  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  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 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391,062元整,
 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
 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
  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
  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  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
  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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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