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14號
CTDV,109,司促,714,2020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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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14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陳昱函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,000
    元整,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4年4月13日至98年4月13日
    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付。遲延履行時,除仍按上
    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
    百分之十,逾六個月以上者,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
    款約定書可稽。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
    8月12日,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。
  二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    款約定書影本可稽(如附證所示)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
    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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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