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96號
CTDV,109,司促,696,202001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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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9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代 理 人 劉德明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敏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求貸款部分,依貴公司提出放款主檔明細表所載,最後餘額為
3,140,則貴公司以核准額度60,000元請求之依據為為?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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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