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9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代 理 人 劉德明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敏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求貸款部分,依貴公司提出放款主檔明細表所載,最後餘額為
3,140,則貴公司以核准額度60,000元請求之依據為為?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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