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89號
CTDV,109,司促,689,20200113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89號
 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


債 務 人 林烽權 

債 務 人 林曾鶯妹

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零捌萬伍仟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