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凌毓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,及其
中:㈠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
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利息;
㈡新臺幣參萬肆仟零壹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凌毓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02日止累計86,881元正未
給付,其中47,698元為消費款;39,183元為循環利息;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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