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17號
CTDV,109,司促,517,2020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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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17號
 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
債 務 人 鄭國明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零柒拾伍元,及其中
  ㈠新臺幣捌仟柒佰參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
  幣陸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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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