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6號
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
債 務 人 鄭皓淇(原名:鄭啟智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又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其始日不算入
;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
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其經債
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
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民法第120條第2項
、第229條、第233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。查,債權人並未舉
證證明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電信)與債務人間
就給付電信費用有確定期限,本件電信費用債權應屬無確定
期限。另債權人並未提出遠傳電信業已將上開電信費帳單送
達予被告之證明,尚難認遠傳電信已為催告履行,又債權人
受讓遠傳電信對債務人之電信費用債權,並於發函予債務人
,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然觀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上僅
記載債權人受讓債權之意旨,及請債務人於收受後7日內與
債權人承辦人聯絡協商還款事宜,尚無從憑認係對債務人之
請求,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,與上開規定不 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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