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蘇榮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元,及
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
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
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蘇榮得於90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
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
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
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迄108 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86,820 元整未為清償
(手續費24,465元整、消費款79,057元整、預借現金15,532
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63,086 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
4,380 元整及違約金300 元整) 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
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
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
計新臺幣257,675 元自108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
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
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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