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81號
CTDV,109,司促,381,2020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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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81號
 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
債 務 人 蘇榮得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元,及
 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
  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
  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蘇榮得於90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
  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
  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
  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㈡債務人迄108 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86,820 元整未為清償
   (手續費24,465元整、消費款79,057元整、預借現金15,532
  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63,086 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
  4,380 元整及違約金300 元整) 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
  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
  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
  計新臺幣257,675 元自108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
  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508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
  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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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