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4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債 務 人 侯文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債務人於民國94年8 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
門號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,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
app 、遊戲點數、貼圖等商品。
㈡惟債務人於107 年8 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( 附件帳單
) ,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
10,494元( 附件明細) 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
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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