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32號
CTDV,109,司促,332,20200109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32號
 
債 權 人 高雄市內門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劉旺昌 
代 理 人 田欣芸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紫婕薛博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0條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伍紫婕及債務人薛博方之住所地分別在高 雄市林園區及臺南市歸仁區,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 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 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