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87號
CTDV,109,司促,287,2020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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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87號
 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


債 務 人 蔡秋滿即陳建杉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陳彥中即陳建杉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陳彥名即陳建杉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陳琤薇即陳建杉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伍拾肆
  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
 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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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