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7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債 務 人 蔡秋滿即陳建杉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陳彥中即陳建杉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陳彥名即陳建杉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陳琤薇即陳建杉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伍拾肆
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
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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