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60號
CTDV,109,司促,160,2020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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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號
 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


債 務 人 葉邵勛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叁佰柒拾柒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點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付違約金,
 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債務人葉邵勛於民國(下同)108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
  臺幣200,000元整,約定期限30期並於民國111年1月17日清
  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16日止以年息百
  分之1.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
  年息百分之10.500固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8年10月17日(最後一次繳款日)
 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80,377元未還,
 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在聲請
  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
  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
  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
  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
  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
  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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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